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体现新时代教育改革的思想,遵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律,突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努力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项,通过对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是全校总体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学院(部、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应该严格执行。
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负责,会同各学院相关专任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共同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协调各学院共同实施。
第八条各函授站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展各项教学工作。函授站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教学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重要根据,学历教育科负责下发教学计划,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上报授课教师、授课形式等。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严格组织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制订该学期应学课程,合理安排学生自学、线上教学、面授、实践教学等。
第十一条自学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基础,自学知识点由任课教师制定下发给学生,每个学生要端正学习态度。自学应按照教学大纲(或指导书)的要求,深入地钻研教材,牢固的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要制订自己的自学计划,每周自学时数不得少于20小时,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并要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要注意逐步采用现代化的教学、辅导手段,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视不同情况,采取集体、口头或书面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导,凡带有共同性质的问题,安排时间由教师统一解答。
第十五条面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平时自学,加深对所学课程的理解;面授应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精选教学内容,精心组织教学实践。教师讲课要做到重点突出、难点突破、疑点解析,并指导学生自学方法,适当补充新知识和新成果。
第十六条函授站要认真做好面授的组织工作,提供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切实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积极参加面授,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对函授站的核心课程进行教学和指导。
第十七条为了加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巩固所学内容,各门功课都要安排课后作业,学生要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凡教师要求必做的作业,学生要按期送交。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及时批改后的作业并反馈完成情况及问题。
第十八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要按时完成布置的全部作业,因故不能完成作业者,需经本人出示申请、单位证明,函授站批准后方可缓交,但必须限期补交,过期不交者,按未完成处理。作业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九条教师是完成教学的关键,要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师指导下各个教学环节在正常进行。
第四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全面负责,定期检查人才培养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定期召开教学组织单位(部、室)、,沟通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努力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定期召开函授站负责人座谈会,进行教学成果交流,反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教学组织单位及函授站要密切配合继续教育学院,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和教育环节的要求,认真检查教学任务和执行情况,随时总结和推广教师的教学经验和学生学习经验。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教学单位及函授站开设的课程,必须紧紧围绕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要反映学科的最新成就及发展趋势,注重课程的基础性、拓宽性和应用性及与前置学位课程的衔接,其教学方法应贯彻课堂讲解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课堂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体会。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一般应选择公开出版的规划或行业教材,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新讲义,补充前沿学术成果,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担任。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应认真备课,按时准备教学方案、教学日历;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原则上需提前一周提出调串课或调换教师的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担考试课程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准备难易度相当的试题,同时赋标准答案,密封后交至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阅卷,做到“给分有据,扣分有理”,考试试卷上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同时上交纸质版成绩单。
第三十条函授站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应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要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有专兼职教师,履行聘任手续。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撰写论文等不同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命题内容、难易程度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有一定的覆盖面及侧重点,既要有知识记忆性内容,也要有综合分析和应用性内容,以测试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考试时间一般按90~120分钟确定题量,试卷总分值为100分。
第三十四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取得学分,不合格课程可在修学年限内申请重修。
第三十五条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要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三十六条函授站按照教学计划进程,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考试试卷,指派教师进行巡考。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教学组织单位及函授站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原始成绩单的接收,并按管理程序将课程成绩单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成绩的存档。
第三十八条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成绩,保证成绩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对试卷评阅完毕将成绩录入,并将最终成绩单交由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成绩单一式三份,教研室、教学组织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各一份。函授站上交成绩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长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