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过渡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
我校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20]1号),重新制定了《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实施,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更好地解决由于吉林省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停考带来的遗留问题,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政策连续性,实现平稳过渡,特制定以下过渡办法:
一、过渡期限: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2010年至2021年间毕业的本科学生,在课程及论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以下外语成绩替代学位外语申请学位:
1.参加学校自行组织或者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简称CET6),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的。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60分(含)以上的。
4.参加托福考试(机考),成绩达到50分(含)以上的。
5.参加普通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含)以上的。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笔试成绩达60分(含)以上的。
7.省外函授站学生参加所在省学位办统一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8.其他小语种成绩认定参照上述1-7条要求。
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学生须自行按考试组织部门要求进行报考,申请学位时须提供成绩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考试成绩单有效期按照相关考试的要求计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须在籍期间报名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三、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自2022年7月1日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严格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本《办法》由长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长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