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升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升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吉林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吉林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专升本科学生,经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中医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中药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升本科专业:
业余中医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80元;
函授中药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60元。
专科专业:
中医学、针灸推拿、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65元;
函授中药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92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类招生计划的100%以内。
3.学校执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需录取”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4.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省考试院根据考生统考成绩和当年招生计划数,按层次、考试科类划定。
5.优先级别。专科起点升本科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取消录取照顾政策成绩加分情况下,再相同,依次为 “大学语文”、“医学综合”、“高等数学二”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政治”成绩高者。高中起点专科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数学、语文、外语。
6.退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7.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学校在录取时,政策性加分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jxjy.ccucm.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联系电话:0431-81620358
联系部门:长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