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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为保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主考学校为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培养内容,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均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毕业考试、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五)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学校自行组织或者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简称CET6),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的。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60分(含)以上的。 

4.参加托福考试(机考),成绩达到50分(含)以上的。 

5.参加普通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含)以上的。 

6.在籍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笔试成绩达60分(含)以上的。 

7.省外函授站学生参加所在省学位办统一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8.其他小语种成绩认定参照上述1-7条要求。 

(六)申请时限。取得毕业证书当年或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超出时限属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在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者。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四)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向长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提出申请。 

(二)长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成绩、毕业实践环节考核等进行初审。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长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位证书管理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按学校统一制定的学位证书格式,由校长签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三)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悖者,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我省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